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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遇到征收拆迁,拆迁款会受影响吗? 今日视点

日期:2023-06-12 11:28:06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

导读:很多当事人都在想,遇到拆迁了,那房子不就是钱吗,房子越多,钱就越多,甚至追求一户多宅,渴望更多的拆迁款,殊不知,一户一宅这一政策其实早已根深蒂固。一户一宅,是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所倡导的国家土地政策。但一户多宅,却是我国农村百姓所面临的的普遍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源自于我国百姓浓厚的土地情结。一户一宅的政策与房地一体的政策结合起来,便可针对土地以及房屋问题减少贫富差距,杜绝垄断现象的产生。

但凡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政策落实之前,一户多宅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因此衍生出来的土地征收问题,也是对于一户多宅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便与当下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以充分保障,切不可被征收单位一句“一户多宅违法违规”而痛失财产权益。对于户的认定,法律上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标准,通俗理解是户口本上的记载。但又存在分户的情况,因此就诞生出通过分户来使得本应是一户的家人,分散成多个户,再利用一户一宅的标准,申请多处宅基地,这显然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初衷。因此,对于户的申请条件,应该严格管制。从厦门市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发的通知中我们便不难看出,除了申请户的自然人应该年满18岁,拥有本村户口且享受本村集体资产分配的家庭成员这些常规规定外,还独具匠心的添加了共同申请制度,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之外,其他申请户至少须有两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便可以促使申请者只有结婚才可以脱离家庭户口的条件,以及同一家庭成员也不可以再随意分家分户。对于宅基地面积的限制,也是在严格执行之中,每一户申请的宅基地面积都会受到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条件限制。不仅如此,很多地区还会防止当事人钻分户多宅的漏洞,在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上增加一个阈值,即分户前人均拥有面积小于一定数值,才可以申请宅基地,这就导致即使一户多宅,但总面积相差不大,申请下来也意义不大。对于房地一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通常面临的问题是,当事人将本户所有的宅基地处的房屋卖掉或出租,又申请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不应该发给宅基地证的。但往往当事人总能通过各种途径,把宅基地证拿到手,这样就形成一种行政与民事相交叉的复杂法律关系。同样也符合了一户多宅的形式架构。但是,一户多宅也并不是说就一定是一种违法现象,在某些情况下,一户多宅只是指明现在的一种法律状态而已。例如,某人拥有一处房屋宅基地,其父亲有另外一处房屋宅基地,但当其父亲出于某种原因离开人世,这一事实诱因便会引发名为继承的法律后果,则此人继承了其父亲的宅基地后,便达到了一户多宅的法律后果,但此后果也诚然并不是法律想要见到的现象。因此,该户主可能就需要把这多宅的现象处理出去,或分户,或让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有偿收回该土地,总之,一户多宅绝不可能会是一种稳定的法律状态。遇到拆迁不要慌,每个特殊情况都有解决它的渠道,切不可自乱阵脚,一头雾水的就签了补偿协议,导致自己错失补偿款项。(刘子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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